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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时不应扣减第三人侵权赔偿金

————吴某某、黄某诉恩阳区社保局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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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吴某某、黄某诉恩阳区社保局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
  2015年6月,某中学校长黄某某乘坐同事魏某某驾驶车辆同去开会。途中车辆侧翻,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之后,死者黄某某之妻吴某某、之女黄某与魏某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魏某某一次性支付吴某某、黄某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同年7月,有关部门认定黄某某为工伤。同年10月,吴某某、黄某二人到恩阳区社保局提出核定并支付工伤待遇请求,恩阳区社保局以应先起诉第三人魏某某交通事故赔偿为由不予核定支付。现原告吴某某、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作出依法核定并支付黄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行政行为。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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